某某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各项经营活动高效、有序地进行,依据公司首届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事业部、全资子公司、项目组(以下简称“直属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资金管理的法规,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按照资金高度集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对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直属单位实行预算申请拨款、银行存款限额管理。
第四条 公司所有的收入须进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条 公司所有的支出依照已批准的预算及审批程序核准后支付。
第六条 公司对资金的支付实行分级授权批准制度。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七条 计划资金部是公司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资金管理法规,制定公司资金管理规定。
(二) 指导和规范各直属单位的资金管理工作。
(三) 监督管理公司销售收入收款。
(四) 对直属单位所需资金的审批、拨付及限额以上的直接对外付款。
(五) 办理直属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对银行账户的使用。
(六) 核定直属单位银行限额、周转备用金。
(七) 编制公司资金滚动计划。
(八) 协调与联系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
(九) 研究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出融资的建议方案。
(十) 办理公司的融资业务,管理公司的债务。
(十一) 提出对公司闲置资金的保值、增值的建议,经批准后负责执行。
第八条 分公司计划财务部和公司机关财务是本地区资金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资金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司计划资金部的监督和管理,并负责:
(一) 本地区各事业部的资金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 制定本地区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计划资金部备案。
(三) 催收本地区各事业部销售款项,按月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格式见附表5),报计划资金部。
(四) 在批准的生产经营计划预算内,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向公司计划资金部上报用款计划。
(五) 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管理权限和支付程序,正确、及时办理对外付款和对事业部账户的拨款。
(六) 负责本地区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及资金报表的编报。
(七) 依据公司的批准文件办理银行开户、变更、销户手续。
第九条 各事业部的计划财务部门负责:
(一) 事业部计财分部负责编制本事业部的资金计划,报事业部本部审核后,报送当地分公司。
(一)(二) 事业部计财部编制事业部本部的资金计划,并按时报送计划资金部。
(二)(三) 审核本事业部的付款。
(三)(四) 协助分公司计划财务部门催收本事业部的销售款项。
第十条 经公司批准,事业部可以在燕郊、天津、湛江等地开立银行账户,由当地分公司或公司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分公司或公司机关财务须对这些账户的资金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各级计划财务经理负有对本单位资金管理的基础工作、日常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账户的管理
第十二条 开立银行账户的基本原则:
(一) 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二) 确保资金高度集中、高效运作。
(三) 以中国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为主要开户银行。
(四) 在某某财务公司开户办理总公司系统内的结算。
第十三条 公司机关及直属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由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计划资金部审核、报公司首席财务官批准后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上报计划资金部备案。任何直属单位未按公司规范程序批准私自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的,公司将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各分公司可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和一个专门用于收入回笼的银行结算账户;公司机关财务可以开立一个基本账户,各事业部总部(物探事业部除外)的销售收入须收进公司总部账户;各事业部及其分部根据生产需要,可以申请并经公司批准后开立基本账户;如确有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可以开立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分公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由公司计划资金部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计划资金部书面批准,分公司不得动用该账户的资金。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银行账户,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对外租用和借用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及直属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制定往来单据交接的规定和程序,明确划清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如经批准开立异地账户,有关单位应与银行签订账户管理与结算协议书,明确结算方式、账户收支范围、单据管理、密码管理、授权人签字(要求至少有两个授权人同时签字有效)、协议变更及解除等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有银行账户的单位都必须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协议书”,以争取最大的存款收益。但未经计划资金部批准,不得做定期和其他资金理财业务。
第二十条 计划资金部根据公司的资金计划,经批准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业务。审批权限如下:
首席财务官: 存款期限为6个月以上(含6个月);
计划资金部总经理: 存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
第二十一条 计划资金部对直属单位实行银行存款余额的限额管理。直属单位须于每月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向公司计划资金部报送上月末银行账户余额明细表(格式见附件2)。
第二十二条 计划资金部将依据工作量、现金流量的大小核定各单位银行存款限额,各单位应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由公司计划资金部以公司的名义统一设立外汇账户。天津、湛江和燕郊的外汇账户由公司计划资金部委托当地分公司计划财务、机关财务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四章 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各直属单位根据公司批准的年度生产计划预算、合同及实际工程进度编制年度资金计划、三个月资金滚动收支计划(格式见附件3)和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格式见附件4)。
三个月资金滚动收支计划须在每月25日前报计划资金部,月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表于次月5日前报计划资金部。
第二十五条 当地分公司计划财务及机关财务根据公司核准的资金计划按月安排资金。
(一) 各单位应根据有关合同条款或经济业务的最后付款期限,对资金支出按费用项目进行精细安排,误差率应控制在10%以内。如确需安排超出月度用款计划的付款,该单位需呈报书面报告,经本单位负责人和本单位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签字,送计划资金部核准后,计划财务部门方可付款。
(二) 分公司和机关财务负责本片区资金计划的汇总、审核。
(三) 计划资金部收到分公司和机关财务用款计划后,汇总平衡,月底前,核准各单位次月用款计划。
(四) 对于没有列入月度资金计划的项目,计划财务部门不得予以付款。如有特殊情况,有关单位须写出专项书面申请,经计划资金部总经理批准后追加月度资金计划,计划财务部门方可付款。未经上述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为没有月度资金计划的项目支付款项。
第二十六条 计划资金部负责编制公司的年度资金计划,并须每月十五日前更新公司的六个月资金滚动计划报公司首席财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