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稅法變革與對外資企業的影響第一部分中國大陸現階段稅制發展與改革情形稅類 稅種 中央稅 地方稅 中央地方共用稅 備註
流轉
課稅 增值稅 中央75%,地方25%
消費稅
營業稅 按部門劃分
關稅
所得
課稅 企業所得稅 鐵路、郵政、銀行、海洋石油等繳納的部門歸中央,其餘部分中央60%,地方40%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餘部分中央60%,地方40%
個人所得稅 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
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稅類 稅種 中央稅 地方稅 中央地方共用稅 備註
資源
課稅 資源稅 海洋石油稅收收入歸中央,其他歸地方
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增值稅
耕地佔用稅
財產
課稅 房產稅
城市房地產稅
契稅
行為
課稅 車船稅
船舶噸稅
車輛購置稅
印花稅 股票交易印花稅中央97%,其餘3%和其他印花稅歸地方
城市維護建設稅 鐵道部、各銀行總行等集中繳納部分歸中央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目前暫停徵收
筵席稅 現已停止徵收
燃油稅 設立稅種但未開徵第一個變化為增值稅的轉型:增值稅是中國大陸商品流轉稅中的主體稅種,收入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45%左右。當前改革重點是改抑制投資的生產型增值稅為鼓勵投資的消費型增值稅。
第二個變化是消費稅的調整:2006年4月1日起消費稅部分調整。調整原則是:有利於構建和諧社會;有利於完善消費稅結構;有利於資源節約;有利於稅收征管和保證財政收入。主要內容為對消費稅的應稅品目與稅率的調整,特別增加對奢侈品的課稅。
第三個變化是統一企業所得稅法,即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其結構包括總則、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稅收優惠、源泉扣繳、特別納稅調整、徵收管理、附則等八章,共六十條。
第四大變化是取消農業稅。在2006年全國統一取消農業稅,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九次常務會議高票通過廢止1985年6月3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8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決定,從而使中國大陸具有2600年的農業稅收歷史宣告結束。
第五大變化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 2007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將個人所得稅工薪費用的減除標準從現在的1600元/月上調到2000元/月。該修正案於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個變化是車船稅的統一。2006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62次常務委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12月29日予以公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把1951年原政務院發佈的曾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適用國內企業和居民的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統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第七個變化是優惠政策的統一。變革後優惠政策在新稅法列專章規定,其中有兩個大的變化,第一是由過去實行以區域優惠為主(為重要特徵),變成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第二是優惠的形式由單一的稅率優惠改為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由單一的稅率減、免,改為減征免征和其他各種手段相配套的優惠形式。
第八個變化是土地增值稅征管的改革。2007年1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從2月1日起,正式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清算30%-60%不等的土地增值稅。